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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2-26 11:52:48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20〕5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持续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着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照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制作及领取

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并由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用后,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电子证照。不动产权利人可登陆广西不动产登记"*多跑一次"网上服务平台或者广西不动产登记APP领取本人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并下载保存、使用。
对于签发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的,仍可发放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签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将不再发放纸质版证明。不动产权利人如确有需要,可持身份证件到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各相关部门(机构)通过我市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布的查验方式,即可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房)上市审批等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五)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六)其他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业务。

四、证照查验

(一)查验渠道:广西不动产登记"*多跑一次"网上服务平台或广西不动产登记APP。

(二)查验条件。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单位名称);
2.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电子证书号。

各部门、各行业需要对不动产电子证照进行查验的,须在确保由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号的前提下,通过以上查验渠道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验证。

五、其他事项

实行不动产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市本级、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书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书交回。

不动产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六、军产、保密产类的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核发电子证照。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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